在提出監護令申請為當事人作福利安排、醫療或牙科治療和/或財務管理前,你須考慮是否已有其他適當的非正式安排。若該等安排是對當事人有利時,採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監護令申請較為恰當,因為申請監護令乃屬法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正從其家庭成員、朋友、親屬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接受足夠的協助,當事人便無須被收容監管。
你可以主動安排機會,讓有關的各方面人士就當事人的福利問題及各種需要的事宜上及其解決辦法進行討論。若能獲得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協助,則更能為當事人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法。
在你的家庭成員、朋友或其他由你照顧的人士中,你有沒有發現任何人未能照顧自己、安排自己的財務事宜或在醫療或牙科治療上作決定呢?
除申請監護令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供選擇?
在以上問題中,其中一條的答案為“是”時,則可能無須安排監護令。
除提出監護令申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幫助當事人。社會上,有很多政府部門及非公營機構可提供協助或其服務的資料;它們可提供關於照顧老人、智障、精神健康、腦部受損、法律事項或財務困難等問題上的意見。你們可初步接觸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的醫務社工部,區內社會福利署轄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社會保障部以尋求協助及索取相關資料。
當你們嘗試過其他方法而情況未有改善時,你們便可考慮申請監護令了。
若能尋得其他可行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可令當事人得到最佳利益的話,則比將當事人收容監護較為適合。
你可以參閱委員會12、13及14號的小冊子獲取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