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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的必要 ?

在提出監護令申請為當事人作福利安排、醫療或牙科治療和/或財務管理前,你須考慮是否已有其他適當的非正式安排。若該等安排是對當事人有利時,採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監護令申請較為恰當,因為申請監護令乃屬法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正從其家庭成員、朋友、親屬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接受足夠的協助,當事人便無須被收容監管。

公開表達意見

你可以主動安排機會,讓有關的各方面人士就當事人的福利問題及各種需要的事宜上及其解決辦法進行討論。若能獲得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協助,則更能為當事人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法。

遇到的困難

在你的家庭成員、朋友或其他由你照顧的人士中,你有沒有發現任何人未能照顧自己、安排自己的財務事宜或在醫療或牙科治療上作決定呢?

除申請監護令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供選擇?

  • 主診醫生是否準備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替當事人進行手術?
  • 朋友,家人或照顧者是否正在提供適切的協助予當事人?
  • 是否已有根據持久授權書被委任的受權人代當事人安排財務事宜?

在以上問題中,其中一條的答案為“是”時,則可能無須安排監護令。

其他選擇

除提出監護令申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幫助當事人。社會上,有很多政府部門及非公營機構可提供協助或其服務的資料;它們可提供關於照顧老人、智障、精神健康、腦部受損、法律事項或財務困難等問題上的意見。你們可初步接觸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的醫務社工部,區內社會福利署轄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社會保障部以尋求協助及索取相關資料。

什麼時候向委員會提出申請?

當你們嘗試過其他方法而情況未有改善時,你們便可考慮申請監護令了。

若能尋得其他可行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可令當事人得到最佳利益的話,則比將當事人收容監護較為適合。

以下的例子,均顯示有需要為當事人申請監護令

  1. 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不同意已作出的決定,例如,家人之間或家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在照顧當事人事宜上及在當事人的醫療決定上有爭議,而可能造成不恰當的住宿選擇或未能獲得應有的治療時;  
  2. 當事人反對向他/她建議的照顧計劃或治療,例如,替他/她安排的住宿服務;  
  3. 醫生拒絕在未有監護人被委出前為當事人同意接受治療前進行非緊急的治療;  
  4. 當事人受到身體或精神虐待、被人濫用金錢、疏於照顧、利用或自我放棄照顧,健康受到危害,或處於以上的危險時,而他/她的利益未獲得足夠保護的情況下。請參考本網頁緊急監護令篇。

小冊子

你可以參閱委員會12、13及14號的小冊子獲取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