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监护令申请为当事人作福利安排丶医疗或牙科治疗和/或财务管理前,你须考虑是否已有其他适当的非正式安排。若该等安排是对当事人有利时,采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监护令申请较为恰当,因为申请监护令乃属法律诉讼程序。若当事人正从其家庭成员丶朋友丶亲属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接受足够的协助,当事人便无须被收容监管。
你可以主动安排机会,让有关的各方面人士就当事人的福利问题及各种需要的事宜上及其解决办法进行讨论。若能获得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协助,则更能为当事人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法。
在你的家庭成员丶朋友或其他由你照顾的人士中,你有没有发现任何人未能照顾自己丶安排自己的财务事宜或在医疗或牙科治疗上作决定呢?
除申请监护令外,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供选择?
在以上问题中,其中一条的答案为“是”时,则可能无须安排监护令。
除提出监护令申请外,还有其他方法可帮助当事人。社会上,有很多政府部门及非公营机构可提供协助或其服务的资料;它们可提供关於照顾老人丶智障丶精神健康丶脑部受损丶法律事项或财务困难等问题上的意见。你们可初步接触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的医务社工部,区内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部以寻求协助及索取相关资料。
当你们尝试过其他方法而情况未有改善时,你们便可考虑申请监护令了。
若能寻得其他可行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可令当事人得到最?利益的话,则比将当事人收容监护较为适合。
你可以参阅委员会12丶13及14号的小册子获取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