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申請確認信函的同時,申請各方會收到一些小冊子;小冊子亦可從本網頁下戴。
為聆訊作好準備,請閱讀有關資料。
如欲查詢有關委員會提供的設施,包括為有行動上問題或聆聽困難的人士,及使用廣東話或英語以外的語言之人士,請聯絡委員會秘書處。
在委員會的聆訊中,我們會盡量營造輕鬆及不拘謹的氣氛。因為委員會明白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觸到司法機制,況且,前往一個法定機構進行聆訊可能令聆訊各方,包括申請人、當事人的家人及朋友等出現緊張的心情。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準備了有關資料以供你在聆訊前參閱,例如﹕下一步會出現的情況,聆訊後可向誰人取得進一步援助等。
視乎按照個案的複雜性,聆訊一般需時20至45分鐘;由委員會三位成員審理;他們會參閱有關的書面證據及錄取出席聆訊人士的口供。委員會經常邀請與個案有關的人士及申請人出席聆訊;委員會亦可容許若干證人透過電話作供。對有關的證供作全面的考慮後,委員會會決定是否須要為當事人委任監護人;如有須要的話,委員會會同時考慮監護人的人選及監護人應被授予的權力範圍等。如無須要作出監護令,委員會可撤銷是次的申請。
若委任了非官方監護人,監護人可根據監護令所列的權力替當事人作出決定。他們可參閱社會福利署印製的指引“非官方監護人指引”,或從本網頁參閱由委員會提供有關監護人責任及功能之《非官方監護人權責簡介》小冊子以取得更多資料。
假若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委任為當事人的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會委派一位公職人員根據監護令授予社會福利署署長之權力,代表當事人作出決定。
監護委員會會就每個監護令聆訊作出書面命令及命令理由,並在聆訊後7天內簽發給有關各方。
委員會會把監護令和監護令理由的副本及一些小冊子寄給申請的各方,(如適合的話)委員會亦會給監護人寄上“收支月報表”的表格以記錄日後的收支。
如果你是監護令申請的其中一方,你有以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