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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命令

委員會在聆訊前的準備

  1. 當監護委員會收到監護令申請時,委員會職員會聯絡申請人、當事人和在當事人福利及照顧事宜上有參予的人士。這樣,委員會便可收集相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及聯絡有關的證人等。我們亦會向這些人士說明有關的聆訊程序,及致函申請人確認委員會已收到一份完整的監護令申請,並附上其他有關的小冊子以供參考。
  2. 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交社會背景調查報告。
  3. 編定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
  4. 把聆訊通知書寄給申請各方及案中證人。
  5. 在適切情況下,發出證人傳票。

如何為聆訊作好準備?

在收到申請確認信函的同時,申請各方會收到一些小冊子;小冊子亦可從本網頁下戴。

為聆訊作好準備,請閱讀有關資料。

如欲查詢有關委員會提供的設施,包括為有行動上問題或聆聽困難的人士,及使用廣東話或英語以外的語言之人士,請聯絡委員會秘書處。

在委員會的聆訊中,我們會盡量營造輕鬆及不拘謹的氣氛。因為委員會明白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觸到司法機制,況且,前往一個法定機構進行聆訊可能令聆訊各方,包括申請人、當事人的家人及朋友等出現緊張的心情。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準備了有關資料以供你在聆訊前參閱,例如﹕下一步會出現的情況,聆訊後可向誰人取得進一步援助等。

在聆訊中

視乎按照個案的複雜性,聆訊一般需時20至45分鐘;由委員會三位成員審理;他們會參閱有關的書面證據及錄取出席聆訊人士的口供。委員會經常邀請與個案有關的人士及申請人出席聆訊;委員會亦可容許若干證人透過電話作供。對有關的證供作全面的考慮後,委員會會決定是否須要為當事人委任監護人;如有須要的話,委員會會同時考慮監護人的人選及監護人應被授予的權力範圍等。如無須要作出監護令,委員會可撤銷是次的申請。

接下來的是什麼?

若委任了非官方監護人,監護人可根據監護令所列的權力替當事人作出決定。他們可參閱社會福利署印製的指引“非官方監護人指引”,或從本網頁參閱由委員會提供有關監護人責任及功能之《非官方監護人權責簡介》小冊子以取得更多資料。

假若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委任為當事人的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會委派一位公職人員根據監護令授予社會福利署署長之權力,代表當事人作出決定。

簽發監護令

監護委員會會就每個監護令聆訊作出書面命令及命令理由,並在聆訊後7天內簽發給有關各方。

在聆訊結束後,你會收到進一步監護委員會的資料嗎?

委員會會把監護令和監護令理由的副本及一些小冊子寄給申請的各方,(如適合的話)委員會亦會給監護人寄上“收支月報表”的表格以記錄日後的收支。

假如監護令或監護委員會之決定未能就有關的情況提供協助,可以怎辦呢??

如果你是監護令申請的其中一方,你有以下選擇:

  1. 向法院上訴

    申請的任何一方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W條就監護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的任何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上訴。

    有關的上訴須在收到監護委員會簽發的監護令的28天內提出。

    如卻索取更多資料,請參閱本網頁的上訴篇。
     
  2. 申請覆核

    申請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覆核監護令,要求更改監護令。如閣下並不是申請的任何一方,便不可以向委員會直接提出覆核監護令的要求,假如你仍想向委員會申請覆核監護令或監護指示,你必須向委員會充分地解釋你乃是在當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著真正的利害關係之人士。

    你可在本網頁下載申請覆核監護令表格。 
     
  3. 申請監護指示

    申請的任何一方或在當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士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指示,以澄清監護令性質及權力範圍或監護令內某指定權力及責任的執行、範圍及限期等事宜。

    你可在本網頁下載申請監護令指示表格
     
  4. 向監護委員會提出投訴

    有關委員會的投訴機制請參考本網頁投訴及回應篇。
     
  5. 跟社會福利署署長委派的社工討論你的關注;她/他可能是被委任為官方監護人的行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