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Yellow  Green  Orange
  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纯文字版 · 其他语言


 

聆讯及命令

委员会在聆讯前的准备

  1. 当监护委员会收到监护令申请时,委员会职员会联络申请人丶当事人和在当事人福利及照顾事宜上有参予的人士。这样,委员会便可收集相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及联络有关的证人等。我们亦会向这些人士说明有关的聆讯程序,及致函申请人确认委员会已收到一份完整的监护令申请,并附上其他有关的小册子以供参考。
  2. 要求社会福利署署长提交社会背景调查报告。
  3. 编定聆讯日期丶时间及地点。
  4. 把聆讯通知书寄给申请各方及案中证人。
  5. 在适切情况下,发出证人传票。

如何为聆讯作好准备?

在收到申请确认信函的同时,申请各方会收到一些小册子;小册子亦可从本网页下戴。

为聆讯作好准备,请阅读有关资料。

如欲查询有关委员会提供的设施,包括为有行动上问题或聆听困难的人士,及使用广东话或英语以外的语言之人士,请联络委员会秘书处。

在委员会的聆讯中,我们会尽量营造轻松及不拘谨的气氛。因为委员会明白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到司法机制,况且,前往一个法定机构进行聆讯可能令聆讯各方,包括申请人丶当事人的家人及朋友等出现紧张的心情。

基於上述原因,我们准备了有关资料以供你在聆讯前参阅,例如:下一步会出现的情况,聆讯後可向谁人取得进一步援助等。

在聆讯中

视乎按照个案的复杂性,聆讯一般需时20至45分钟;由委员会三位成员审理;他们会参阅有关的书面证据及录取出席聆讯人士的口供。委员会经常邀请与个案有关的人士及申请人出席聆讯;委员会亦可容许若干证人透过电话作供。对有关的证供作全面的考虑後,委员会会决定是否须要为当事人委任监护人;如有须要的话,委员会会同时考虑监护人的人选及监护人应被授予的权力范围等。如无须要作出监护令,委员会可撤销是次的申请。

接下来的是什麽?

若委任了非官方监护人,监护人可根据监护令所列的权力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他们可参阅社会福利署印制的指引“非官方监护人指引”,或从本网页参阅由委员会提供有关监护人责任及功能之《非官方监护人权责简介》小册子以取得更多资料。

假若社会福利署署长被委任为当事人的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会委派一位公职人员根据监护令授予社会福利署署长之权力,代表当事人作出决定。

签发监护令

监护委员会会就每个监护令聆讯作出书面命令及命令理由,并在聆讯後7天内签发给有关各方。

在聆讯结束後,你会收到进一步监护委员会的资料吗?

委员会会把监护令和监护令理由的副本及一些小册子寄给申请的各方,(如适合的话)委员会亦会给监护人寄上“收支月报表”的表格以记录日後的收支。

假如监护令或监护委员会之决定未能就有关的情况提供协助,可以怎办呢??

如果你是监护令申请的其中一方,你有以下选择:

  1. 向法院上诉

    申请的任何一方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59W条就监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任何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

    有关的上诉须在收到监护委员会签发的监护令的28天内提出。

    如却索取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网页的上诉篇。
     
  2. 申请覆核

    申请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覆核监护令,要求更改监护令。如阁下并不是申请的任何一方,便不可以向委员会直接提出覆核监护令的要求,假如你仍想向委员会申请覆核监护令或监护指示,你必须向委员会充分地解释你乃是在当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着真正的利害关系之人士。

    你可在本网页下载申请覆核监护令表格。 
     
  3. 申请监护指示

    申请的任何一方或在当事人的福利事宜上有利害关系之人士可向监护委员会申请监护指示,以澄清监护令性质及权力范围或监护令内某指定权力及责任的执行丶范围及限期等事宜。

    你可在本网页下载申请监护令指示表格
     
  4. 向监护委员会提出投诉

    有关委员会的投诉机制请参考本网页投诉及回应篇。
     
  5. 跟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派的社工讨论你的关注;她/他可能是被委任为官方监护人的行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