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第IV部 - 監護人
- 評定建議的監護人是否適當人選的準則是甚麼﹖
論建議的監護人是親屬或專業人士(社會福利署署長除外),都會按照下列準則去評定他/她是否適當人選:
- 年滿18歲;
- 書面同意擔任監護人;
- 有能力照顧該當事人;
- 願意及能夠以監護人的身分履行責任;
- 性格與當事人相容;
- 與當事人之間沒有不當的利益衝突(尤其是屬財務性質的利益衝突);
- 會促進當事人的利益,包括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而否定當事人的意見及願望;
- 確定和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及願望。
- 可否委任多過一位監護人﹖
不可以。
非政府機構作為監護人
- 可否委任非政府機構作為監護人﹖
按照監護人的個人資格準則,非政府機構不能獲委任為監護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 如果當事人沒有家人適當照顧,社會福利署署長會否自動成為該人的監護人﹖
如果某位親屬未能適當地照顧當事人,或家人之間有紛爭,已不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可能較為恰當。
監護人與受委人/產業受託監管人
- 受委人或產業受托監管人會否自動被委任為監護人﹖
不會。不論任何人士或社會福利署署長,都不會自動被委任為監護人。如果某人符合《精神健康條例》列明的資格準則,監護委員會便可委任他/她成為監護人。適合為當事人處理財務的人士,不一定適合代當事人作出起居照顧方面的決定。
監護人的權力
- 是否在每宗個案中,都會把六種權力全部授予監護人﹖
不一定。監護委員會會根據當事人特定的無行為能力情況和需要,而把所需要的權力授予監護人。
- 監護委員會可否就監護人行使權力定下若干條件﹖
可以。監護委員會可在監護令內定下條件及條款,包括監護人權力及職責的行使、範圍及期限。例如,監護人有權決定有關當事人的居所,條件是監護人必須安排當事人入住註冊的護理安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