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第IV部 - 监护人
- 评定建议的监护人是否适当人选的准则是甚麽?
论建议的监护人是亲属或专业人士(社会福利署署长除外),都会按照下列准则去评定他/她是否适当人选:
- 年满18岁;
- 书面同意担任监护人;
- 有能力照顾该当事人;
- 愿意及能够以监护人的身分履行责任;
- 性格与当事人相容;
- 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当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属财务性质的利益冲突);
- 会促进当事人的利益,包括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而否定当事人的意见及愿望;
- 确定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及愿望。
- 可否委任多过一位监护人?
不可以。
非政府机构作为监护人
- 可否委任非政府机构作为监护人?
按照监护人的个人资格准则,非政府机构不能获委任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署署长
- 如果当事人没有家人适当照顾,社会福利署署长会否自动成为该人的监护人?
如果某位亲属未能适当地照顾当事人,或家人之间有纷争,已不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可能较为恰当。
监护人与受委人/产业受托监管人
- 受委人或产业受托监管人会否自动被委任为监护人?
不会。不论任何人士或社会福利署署长,都不会自动被委任为监护人。如果某人符合《精神健康条例》列明的资格准则,监护委员会便可委任他/她成为监护人。适合为当事人处理财务的人士,不一定适合代当事人作出起居照顾方面的决定。
监护人的权力
- 是否在每宗个案中,都会把六种权力全部授予监护人?
不一定。监护委员会会根据当事人特定的无行为能力情况和需要,而把所需要的权力授予监护人。
- 监护委员会可否就监护人行使权力定下若干条件?
可以。监护委员会可在监护令内定下条件及条款,包括监护人权力及职责的行使丶范围及期限。例如,监护人有权决定有关当事人的居所,条件是监护人必须安排当事人入住注册的护理安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