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第III部 - 聆訊過程及監護令
- 監護委員會的聆訊與法庭的聆訊是否相同﹖
監護委員會的聆訊不像法庭聆訊般拘謹於形式,也較少涉及法律上的技術問題。委員會最少有三名分屬不同組別的成員,聆訊有關監護令申請。聆訊通常在委員會的聆訊室進行,有關各方和委員會成員到時會一起坐在會議桌旁。視乎有關的當事人的健康狀況,聆訊也可在醫院或院舍舉行。
監護令的有效期
- 監護令的有效期歷時多久﹖
監護令的有效期首次不超過一年,經覆核後延續的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三年。緊急監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個月。
就監護令提出上訴
- 出席聆訊的各方可否上訴反對作出監護令﹖
可以。聆訊一方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反對監護委員會的決定。
監護令的影響
- 如果監護委員會作出監護令,對有關的當事人有沒有影響?例如該人會否被禁止結婚﹖
監護令只授予監護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賦予的權力。監護人無權阻止當事人結婚。有關的當事人是否有能力結婚,須由婚姻註冊官,而非監護委員會決定。
- 被監護的當事人會否失去所有法定權利和責任,例如不得申請信用卡或不得簽署法律文件﹖
監護令只授予監護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賦予的權力,不會把當事人的上述權利或責任撤除,也不會把這些權利或責任交給監護人。有關當事人有沒有能力訂約,須視乎他/她當時的殘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