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第I部 - 监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监护委员会及秘书处
- 的监护委员会的职员是否包括社工?
不是。监护委员会秘书处的职员包括主席丶委员会秘书丶一名私人秘书丶一名助理秘书和一名办公室助理。委员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则执行法定职责,为聆讯作出行政安排。
- 社会福利署负责甚麽工作?
社会福利署在监护事宜上向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拟备社会背景调查报告。
- 监护委员会是否政府机构?
不是。监护委员会是独立於香港特区政府及社会福利署的法定机构,由劳工及福利局资助。
甚麽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 哪类人士会成为监护令申请的对象?
接受监护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大概属於四类残障人士:
- 痴呆症患者/脑退化症/严重认知障碍
- 弱智人士
- 精神病患者;或
- 因意外或疾病(如中风)导致脑部受损的人。
- 十八岁以下的弱智孤儿是否也适宜接受监护?
否。有关的监护法例只适用於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第213章)保障。
- 监护令是否适用於智商超过70 的自闭症患者?
是。 自闭症可被视为“精神失常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该条例对“精神紊乱”所下的定义也包括了这种情况。
- 监护令是否适用於厌食症患者?
厌食症患者可被视作精神病或 “精神失常”,而该条例对“精神紊乱”所下的定义也包括了这种情况。
- 吸毒者或酗酒者可否接受监护?
我们不能只因某人吸毒或酗酒而把他视为精神紊乱。性滥交或性癖好异常也不属於精神紊乱。不过,如果这类人士兼有精神紊乱或弱智情况,有关人士便可提出监护令申请。
- 对於一名因为犯刑事罪行而正在接受审讯的当事人,监护委员会可否作出监护令?
不可以。裁判官或原讼法庭法官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IA部作出命令,把该人交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或署长授权的人监护。根据该条例,裁判官或法官可把类同的监护权力授予该监护人。
弱智成年人及其父母
- 监护令会否剥夺弱智人士的父母享有的“天赋”权力?
由於弱智成年人的父母再没有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或权力,因此不存在剥夺父母权利的问题。在法律上,任何人士一旦年届十八岁,便视作有能力在生活方式和财务上作出决定。
- 有些弱智人士的父母认为必须申请监护令,以便他们死後有人照顾其弱智子女。他们是否需要这样做?
不需要。我们明白这些父母心中感到忧虑;需要在自己变得无力照顾子女或在身故前,把照顾弱智子女的责任交托他人。但监护委员会须考虑是否有较少限制或侵扰的方法可供采用及当时是否有需要作出监护令安排。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委任信托人处理父母留给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子女的金钱或财产。父母不能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委任监护人在父母死後照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若其他成年子女或亲属已负责照顾该当事人,保护他/她的利益,并同意继续负起此责任,则在当时或日後便无需要申请监护令。
如果父母年事日高,而兄弟姊妹之间又因谁人负责照顾当事人而发生争执,则应该立刻提出监护令申请。是否需要申请监护令及何时申请,要视乎每宗个案本身的情况而定。
- 如果弱智成年人无父无母,由亲属加以照顾,是否需要接受监护?
如果弱智成年人得到妥善照顾,并且有人代为作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决定,则不需接受监护。如果其他亲属丶社工或医生认为照顾者没有促进当事人的利益,或没有适当照顾当事人,可提出监护令申请。
- 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可否安排弱智成年人入住院舍?
如无委任监护人,而当事人又同意的话,可以安排他入住院舍。
社工和作出监护令的需要
- 如没有监护令,社工可否为当事人安排福利服务?
可以,但有关服务须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合作。不过,举例来说,如果一名痴呆症患者不让家务助理提供起居照顾,或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申请监护令便是一个可照顾当事人的福利的方法。
受托人及财务事宜
- “精神上不适宜作出声明”是否等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不一定。某人可能没有能力就社会保障援助金作出声明,但有能力在小规模的治疗或生活安排上作出决定,对于监护委员会来说,一份证明当事人“不适宜作出声明”的医生证明书,不足以构成当事人在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证据。
- 是否只有监护人才可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务事宜?
如果在非正式安排下,有一名没有利益冲突而又诚实可靠的亲属或专业人士会按照当事人的最佳利益,代其处理财务事宜,这种安排显然应继续采用。如果非正式的安排不能发挥理想效果,例如银行不容许当事人在户口提取款项,而情况又符合申请监护令的其他理由,便应提出监护令申请,要求委任监护人行使有限度的财务权力。监护委员会的权限,按2024年第2季的统计数字计算,每月为港币20,000元。若财务需要超出此限,有关人士亦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向高等法院原讼庭申请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代当事人管理物业及财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