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 死因研訊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規定,凡當事人於被收容監護期間死亡,死因裁判官須就該宗死亡個案進行研訊,及有可能進行解剖。
監護人得在當事人死後的14天內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 並透過警務處處長將此事通知死因裁判官; 及當事人被收容監護的事實,應盡快通知醫院,令葬禮事宜得以順暢安排。
(二) 必須配合調查工作
社會福利署必須就每宗監護申請(無論基於任何表面申請原因)進行深入及全面之調查及存檔報告,申請人及家屬必須充分合作及提供當事人的全面(包括財務)資料。
(三) 批出監護令後的個案跟進
每宗監護令必須由社會福利署的社工負責跟進,直至監護期終結。非官方監護人必須與個案社工配合,提供監護期內全部有關當事人的進展資料(例如:居住、財務及醫療),個案社工每月會探訪當事人,監護人亦需定時與個案社工面晤及聯絡及每月呈交進度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 財務權有限制
只可以按月運用指定金額,用於當事人的供養。
(五) 為確保郵遞無誤需支付足額郵資
監護委員會不會接收郵資不足而須繳付欠資費用的郵件。為確保寄往監護委員會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及注明回郵地址。香港郵政會按照其既定程式處理監護委員會拒收的欠資郵件。
[只供參考: 給認可醫生填寫及給註冊西醫填寫的兩款醫療報告中文版本。]
[只供參考: 覆核監護令之醫療報告中文版本。]
註:全部表格均為 Microsoft Word 及 PDF 格式,閱讀軟件 Acrobat Reader 可在 www.acrobat.com 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