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 死因研讯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规定,凡当事人於被收容监护期间死亡,死因裁判官须就该宗死亡个案进行研讯,及有可能进行解剖。
监护人得在当事人死后14天内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并透过警务处处长将此事通知死因裁判官;及当事人被收容监护的事实,应尽快通知医院,令葬礼事宜得以顺畅安排。
(二) 必须配合调查工作
社会福利署必须就每宗监护申请(无论基於任何表面申请原因)进行深入及全面之调查及存档报告,申请人及家属必须充分合作及提供当事人的全面(包括财务)资料。
(三) 批出监护令後的个案跟进
每宗监护令必须由社会福利署的社工负责跟进,直至监护期终结。非官方监护人必须与个案社工配合,提供监护期内全部有关当事人的进展资料(例如:居住丶财务及医疗),个案社工每月会探访当事人,监护人亦需定时与个案社工面晤及联络及每月呈交进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 财务权的限制
只可以按月运用指定金额,用于当事人的供养。
(五) 为确保邮递无误需支付足额邮资
监护委员会不会接收邮资不足而须缴付欠资费用的邮件。为确保寄往监护委员会的邮件准时无误送达,请确保邮件附上足够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香港邮政会按照其既定程序处理监护委员会拒收的欠资邮件。
[只供参考: 给认可医生填写及给注册西医填写的两款医疗报告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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