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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委员会的裁决

2026年

  裁决日期 个案摘要
1. 申请个案
(13/1/2026)
当事人为一名 81 岁男子,患有血管认知障碍症。其妻子因自身健康问题,已于数年前入住院舍接受照顾。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中风,并于2025年1月起入住私营安老院,直至2025年8月获得长者社区照顾服务券计划的派位。他的子女由于不在香港或是忙于照顾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因此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本监护申请由当事人的其中一位妹妹提出,她是一名年届六旬的退休教师。委员会在评估她合适后,委任她为当事人的非官方监护人。当事人的另一位妹妹亦非常关心他,曾协助申请人与院舍进行沟通联繫,她将继续协助申请人于被委任为监护人后共同照顾当事人。(上载日期: 7/9/2026)
 
2. 覆核个案
(22/1/2026)
当事人为一名82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并拥有丰盛的财产。在2015年时,由于在香港未能联络到任何亲属或关係密切的朋友,因此医院的医务社工提出监护令申请。直到《监护令》获批后才找到当事人的亲属,但仍一直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官方监护人。当事人的一名亲属向高等法院提出《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的申请,在刚成为当事人的《产业受託监管人》后便提出复核《监护令》,聆讯展开时其《产业受託监管人》的银行户口还未开立。鑑于委员会发现当事人若干健康及福利事宜仍未解决,委员会没有单纯因有《产业受託监管人》而撤销《监护令》。直到8个月后,当监护人妥善处理了相关事宜,且该名亲属亦出席了重新排期的聆讯,委员会才批准撤销该《监护令》。(上载日期: 7/9/2026)
 
3. 覆核个案
(9/2/2026)
当事人为一名73岁女士,因交通意外导致后天性脑损伤。当事人有赌博问题,与家人关係疏离。交通意外发生后,其家人对其关怀有加。她的丈夫从海外返港,每日前往安老院探望她。当事人其中一名居住于香港的子女,在首个监护令时获委任为非官方监护人,并因表现良好获续期3年。虽然当事人每月可以领取退休金,但由于她的《破产令》仍然有效监护人申请动用其储蓄时,须同时申请并获得破产管理署署长的同意。此特殊的安排进展顺利。(上载日期: 7/9/2026)
 
4. 覆核个案
(16/3/2026)
当事人为一名44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 他于2024年9月获收容监护,其妻子获委任为非官方监护人。当事人接受了密集的自费中风復康计划,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治疗。当委员会于2025年9月复核个案时,有一些证据显示他正从精神紊乱康復中,但不足以让委员会作出任何裁决。因此,委员会将聆讯押后,以待各方获取更多有关当事人医疗评估的资料及详情。

委员会在4个月后收到进一步资料及文件,经考虑后接纳当事人已不再是需要收容监护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并立即撤销了《监护令》。(上载日期: 7/9/2026)
 
5. 覆核个案
(19/3/2026)
当事人为一名83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她的女儿申请《监护令》。当事人过去独居于其独资拥有的私人单位。她为一位寡妇并有3名定居香港的已成年子女,两位女儿每週都会探望她,而她的儿子则已数年没有探望。当事人一家设有一个即时通讯群组,其儿子虽在群组内,但从不回复。当事人拥有数百万港元的银行存款,目前已入住资助安老院舍。她亦正领取普通伤残津贴。由于当事人可动用的存款充裕,所以无需要就其名下的空置物业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提出申请,但她需要《监护令》以便动用她的储蓄支付日常照顾开支。由于子女因各种原因未能担任非官方监护人,只能由官方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并同时出任受委人。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委员会建议官方监护人及家属可以考虑为当事人安排额外的自费康復服务。《监护令》获续期3年,并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继续担任其监护人。(上载日期: 7/9/2026)
 
6. 申请个案
(24/4/2026)
当事人为一名79岁女士,患有混合型认知障碍症。她是一名寡妇,有一名关係疏离,每年仅见面数次的儿子。当事人自2023年2月起居住于私营安老院,直至2025年4月因胸痛入院,并接受了心脏血管手术。于2025年8月初,当事人经评估后认为适合出院,她自己亦希望出院。可是其儿子因为担心当事人出院后病情会恶化,过了大约3个月仍未为她安排安老院舍,因此医务社工在10月提出了监护申请。在社会调查阶段,社工向其儿子解释长期住在医院对当事人并无益处,他最终亦不反对委任官方监护人协助他处理母亲的出院安排。爲了安排当事人顺利出院入住合适院舍,委员会决定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上载日期: 7/9/2026)
 
7. 覆核个案
(29/4/2026)
当事人为一名97岁的单身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因为她的财产怀疑被不当动用,为财务虐待的受害者,因此自2009年起获收容监护。自2011年起,法定代表律师获委任为当事人的产业受託监管人,负责处理其财政事务。过去数年间,所有当初涉嫌财务虐待的人士均已相继离世,当事人亦已获得稳定的照顾安排。儘管如此,由于产业受託监管人的权力仅局限于财政事务,因此把当事人继续收容监护照顾其福利事宜较为合适,以确保当事人的事宜获得全面的管理,委员会考虑了法定代表律师的意见后同意将《监护令》续期 3 年,继续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继续担任其监护人。(上载日期: 7/9/2026)
 
8. 申请个案
(5/5/2026)
当事人为一名48岁女士,患有一种罕见且可致命的脑部退化疾病,但之前没有察觉。她已婚,有一名正就读中学的女儿,当事人一直任职保险相关工作。自2024年底起,她的精神状况开始恶化,并于2025年1月突然失去知觉,随后确诊该疾病,自此一直需要留院治疗。丈夫提出监护申请以动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以支付其照顾费用。丈夫对当事人关怀备至,每日均前往医院照顾她。其丈夫获委任为非官方监护人,为期一年。(上载日期: 7/9/2026)
 
9. 申请个案
(8/5/2026)
当事人为一名55岁男士,属弱智。他其年届八旬的母亲为主要照顾者,提出是次监护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替他索取医疗报告,以及处理当事人继承已故父亲位于中国内地的物业事宜。在社会调查阶段,母亲透过其他方法成功为当事人取得医疗报告;同时,社工亦向其解释,处理中国内地的物业并非委员会可授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力。经考虑后,申请人提交了撤回申请,并在聆讯后获得委员会接纳。(上载日期: 7/9/2026)
 
10. 覆核个案
(17/6/2026)
当事人为一名75岁女士,因交通意外导致后天性脑损伤。她于2022年首次获收容监护,并由其女儿担任非官方监护人,以动用其存款。其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获安排入住政府资助的安老院舍,且适应良好。经过几年时间,当事人的个人存款已耗尽,而就交通意外提出的索偿,近期刚达成和解并将取得赔偿。基于非官方监护人在聆讯时表示她基于独立法律意见确认无须透过《监护令》收取当事人的赔偿金,而当事人亦没有其他监护需要,委员会同意即时撤销该监护令。(上载日期: 7/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