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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5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覆核個案
(10/1/2025)
當事人為一名48歲男士,因交通意外導致創傷性腦部受傷。其兄長擔任監護人,而母親則為主要照顧者,每日探訪當事人。當事人的康復情況令人鼓舞,家人希望在其情況許可時,將他帶回家鄉作長期照顧,在完成該安排之前,監護令獲續期三年,由其兄長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9/7/2025)
 
2. 覆核個案
(14/1/2025)
當事人為一名70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他的女兒擔任監護人。其個人儲蓄已耗盡,亦已獲派位並入住一所津助護理安老院。當事人的福利金將繼續由其女兒作為其指定受委人代為收取。由於此監護令的原意是為動用當事人的個人儲蓄,委員會決定在監護令屆滿後不作續期。(上載日期: 9/7/2025)
 
3. 覆核個案
(20/1/2025)
當事人為一名94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她為一名沒有子女的寡婦,在社會背景調查中未能聯絡上她的其他親屬。監護期間發現當事人的一位姪女曾偶爾探訪她,但由於姪女年事已高,未能更積極參與當事人的照顧計劃及福利安排,並無法擔任其監護人。當事人穩定地居於一所資助安老院舍,監護令獲續期三年,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9/7/2025)
 
4. 申請個案
(24/1/2025)
當事人為一名26歲女士,屬弱智。首次監護申請於2023年11月提出,聆訊於2024年5月獲延期,以讓委員會及社會調查報告撰寫人考慮其中一方僅在聆訊當日提交的新資料。本案當事人親屬分為兩派出現嚴重分歧。其中一方擔心當事人會被永久帶離香港,另一方則懷疑對方堅持照顧當事人只是為了符合申請更大公屋單位的資格。鑑於雙方未能解決分歧,委員會決定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官方監護人,並鼓勵雙方和解,共同為當事人制定可行且安穩的照顧計劃,並希望官方監護人擔任中立協調角色。(上載日期: 9/7/2025)
 
5. 申請個案
(13/2/2025)
當事人為一名59歲女士,有腦血管意外。她單身,原與父親及一名兄長同住,但於去年八月意外後需一直住院。監護申請旨在動用當事人的儲蓄,因預計她長遠需入住舍接受密集護理照顧。申請人為當事人另一名兄長,他已著手結束自己境外的業務,返回香港照顧當事人。申請人獲委任為監護人,為期一年,以處理當事人的福利及財務事宜。當事人年滿60歲後如有需要可以申請長期護理服務。(上載日期: 9/7/2025)
 
6. 申請個案
(24/2/2025)
當事人為一名66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不是常居於香港,其弟提出監護申請,目的是為了動用當事人在香港的銀行帳戶。然而,當事人及其家人無意返回香港,亦只曾短暫回港處理事務。由於當事人長期居於境外,將無法作出有效監督,因此申請被駁回。委員會考慮到申請人可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考慮就《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上載日期: 9/7/2025)
 
7. 申請個案
(24/2/2025)
當事人為一名90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其女兒提出緊急監護申請,為了讓當事人接受治療皮膚癌的手術。然而,在申請提出後,當事人再次獲精神科醫生評估後,被認為她有精神行為能力就有關治療作出決定。當事人連同她兩名女兒親身出席聆訊,並向委員會表示她同意進行手術。委員會因此接納申請人的撤消申請。(上載日期: 9/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