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日期 | 个案摘要 | |
1. | 覆核个案 (10/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48岁男士,因交通意外导致创伤性脑部受伤。其兄长担任监护人,而母亲则为主要照顾者,每日探访当事人。当事人的康复情况令人鼓舞,家人希望在其情况许可时,将他带回家乡作长期照顾,在完成该安排之前,监护令获续期三年,由其兄长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9/7/2025) |
2. | 覆核个案 (14/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70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他的女儿担任监护人。其个人储蓄已耗尽,亦已获派位并入住一所津助护理安老院。当事人的福利金将继续由其女儿作为其指定受委人代为收取。由於此监护令的原意是为动用当事人的个人储蓄,委员会决定在监护令届满後不作续期。(上载日期: 9/7/2025) |
3. | 覆核个案 (20/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94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她为一名没有子女的寡妇,在社会背景调查中未能联络上她的其他亲属。监护期间发现当事人的一位侄女曾偶尔探访她,但由於侄女年事已高,未能更积极参与当事人的照顾计划及福利安排,并无法担任其监护人。当事人稳定地居於一所资助安老院舍,监护令获续期三年,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9/7/2025) |
4. | 申请个案 (24/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26岁女士,属弱智。首次监护申请於2023年11月提出,聆讯於2024年5月获延期,以让委员会及社会调查报告撰写人考虑其中一方仅在聆讯当日提交的新资料。本案当事人亲属分为两派出现严重分歧。其中一方担心当事人会被永久带离香港,另一方则怀疑对方坚持照顾当事人只是为了符合申请更大公屋单位的资格。鉴於双方未能解决分歧,委员会决定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官方监护人,并鼓励双方和解,共同为当事人制定可行且安稳的照顾计划,并希望官方监护人担任中立协调角色。(上载日期: 9/7/2025) |
5. | 申请个案 (13/2/2025) |
当事人为一名59岁女士,有脑血管意外。她单身,原与父亲及一名兄长同住,但於去年八月意外後需一直住院。监护申请旨在动用当事人的储蓄,因预计她长远需入住舍接受密集护理照顾。申请人为当事人另一名兄长,他已着手结束自己境外的业务,返回香港照顾当事人。申请人获委任为监护人,为期一年,以处理当事人的福利及财务事宜。当事人年满60岁後如有需要可以申请长期护理服务。(上载日期: 9/7/2025) |
6. | 申请个案 (24/2/2025) |
当事人为一名66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不是常居於香港,其弟提出监护申请,目的是为了动用当事人在香港的银行帐户。然而,当事人及其家人无意返回香港,亦只曾短暂回港处理事务。由於当事人长期居於境外,将无法作出有效监督,因此申请被驳回。委员会考虑到申请人可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考虑就《精神健康条例》第二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上载日期: 9/7/2025) |
7. | 申请个案 (24/2/2025) |
当事人为一名90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其女儿提出紧急监护申请,为了让当事人接受治疗皮肤癌的手术。然而,在申请提出後,当事人再次获精神科医生评估後,被认为她有精神行为能力就有关治疗作出决定。当事人连同她两名女儿亲身出席聆讯,并向委员会表示她同意进行手术。委员会因此接纳申请人的撤消申请。(上载日期: 9/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