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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4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覆核個案
(18/1/2024)
當事人為一名67歲的女士,患有腦血管意外。她在私營護理院接受照顧。她的侄子為監護人,對她的照顧無微不至。監護人希望為當事人保留手機,讓她的朋友可與她保持聯繫,因他並不認識當事人的所有朋友,但他將改用價格更相宜的手機計劃。監護人希望保留當事人部份保險計劃並代爲支付若干保費,但取消了對當事人沒有預期利益的保險計劃。當事人的朋友及同住者仍繼續探訪當事人。至於長期福利計劃,當事人正輪候津助安老院宿位。監護人的表現合適所以再被委任三年。(上載日期: 30/9/2024)
 
2. 申請個案
(2/2/2024)
當事人為73歲男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他正輪候資助安老院宿位,目前在私營安老院接受照顧,狀況良好。他的朋友曾向他借錢,遇到目前狀況很想歸還金錢給他,一直積極與銀行溝通,務求將款項存入當事人的銀行戶口。由於當事人沒有家庭成員,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為期一年,以處理當事人的持續福利及財務需求。(上載日期: 30/9/2024)
 
3. 覆核個案
(6/2/2024)
當事人為一名57歲男士,患有腦血管疾病,被安排在一家私營護理院居住接受照顧,並被收容監護,讓他的存款可以被動用來支付其照顧上的支出。由於他沒有親密的直系親屬,當事人的表弟被認爲是適合的監護人人選。一年來,監護人照顧當事人的經濟及福利事宜表現合適,而他繼續擔任監護人得到當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認可。當事人一直尋求進步並努力提高活動能力,令人鼓舞。 至於長期福利計劃,當事人被列入復健庇護工場的候補名單。監護人被再次任命三年,繼續使用當事人的儲蓄來支付當事人日常開支。(上載日期: 30/9/2024)
 
4. 申請個案
(22/3/2024)
當事人為一名75歲男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當事人是一名退休公務員,正在領取退休金。他的弟弟做出申請。他的妻子已經去世,沒有孩子。當事人的兄弟姐妹年事已高,擔心他們沒有能力去處理當事人的財務和福利事宜。因此,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其監護人,為期一年,以管理當事人日後的福利及財務包括收取退休金等安排,並獲得當事人家屬的支持。由於當事人有一定的積蓄,委員會鼓勵監護人為當事人物色一所優良而具備高端設施的院舍,讓當事人可以自己享受他一生辛勞後的成果,在監護人的協助下保持身心健康。(上載日期: 30/9/2024)
 
5. 覆核個案
(27/3/2024)
當事人為一名61歲女士,患有因過量酒精所引致的輕度認知障礙症。她自2023 年起被收容監護,由兒子擔任其監護人。因見當事人的身體狀況有所改善,監護人安排精神科醫生為她重新作評估。根據精神科醫生的報告,當事人的精神行為狀況能力並不阻礙她爲自己作出合宜適 的治療決定,但可能會限制她管理財務的能力。精神科醫生認為,因有其兒子監護人、照顧者和社工協助,相比獲收容監護,當事人的需要可以在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獲得滿足及照顧。因此,監護人申請提前覆核監護令,委員會決定在讓監護令届滿在有效的期間届滿前即解除。(上載日期: 30/9/2024)
 
6. 覆核個案
(18/4/2024)
當事人為一名64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他自2024 年初起被收容監護,由兒子擔任其監護人以及受委人,代其父親領取福利金。監護人委任數個星期後,被發現未有用福利金支付當事人的院舍費用,反而提取大筆福利金作緊急用途為解決自己的經濟困難。社會福利署知道後解除他作爲福利金受委人的資格,並申請提前覆核監護令更換監護人。在覆核聆訊中,社會福利署署長代替當事人兒子被委任為新的監護人。兒子對自己的行爲表示懊悔,並向院舍償還金錢。縱使不再是父親的監護人,他兒子承諾會繼續履行責任照顧當事人及與官方監護人保持緊密聯系。(上載日期: 30/9/2024)
 
7. 覆核個案
(23/4/2024)
當事人為一名 63 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他自2023年起被收容監護,由其嫂子擔任監護人。在福利安排方面,當事人居住私營安老院,並輪侯資助安老院宿位。當事人的父親亦居住於同一安老院。當事人的家人和院舍將繼續照顧當事人的日常起居。在財務安排方面,高等法院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Ⅱ部委任監護人爲產業受託監管人。由於其福利和財務方面已有安排,又有家人及院舍職員的妥善照顧,當事人不需要繼續獲收容監護, 委員會決定監護令届滿即解除。(上載日期: 30/9/2024)
 
8. 申請個案
(16/5/2024)
當事人為一名74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並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多年來和丈夫及兒子在海外生活。近年因丈夫和兒子相繼去世,遂搬回香港居住。當事人開始有憂鬱症的症狀,並在回港後中風。她在港的兄弟姊妹和侄女都很關心她,盡其所能提供支持。他們為她安排出院後入住一家私營安老院。由於當事人的妹妹工作時間較爲有彈性,所以提議自己擔任監護人,負責照顧她。當事人亦正在輪侯資助安老院宿位,家人希望獲派宿位在當事人正居住的安老院接受長期照顧。她的妹妹被委任為監護人,爲期一年。(上載日期: 30/9/2024)
 
9. 覆核個案
(21/6/2024)
當事人為一名52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他於2021年被收容監護,由他的妹妹作爲監護人。在監護令初期,他需要以喉管進食,但經過不斷的訓練,他現在大部分時間可以自己喂食。他的精神健康情況也有改善,開始能夠説出單字並能夠認出探訪他的個案社工。監護期間,他的監護人行使了權力同意接受治療,當事人得以進行一項手術。他的妹妹自2021 成爲監護人,並再度任命監護人,爲期三年,以繼續動用當事人的資產。當事人的資產應該可以足夠維持他未來三年的日常開支。(上載日期: 30/9/2024)
 
10. 覆核個案
(30/7/2024)
當事人為一名57歲男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他自2008年起獲收容監護,一直以來,由姐姐作爲監護人。當事人在療養院接受照顧,健康狀況穩定,近年亦無入院治療記錄。當事人有一名家庭成員為弱能人士,需要照顧,因此家庭經濟負擔較大。家庭成員分担照顧責任,監護人則負責照顧當事人。由於當事人的存款足以支付至少四年的開支,因此監護令延長 3 年,由姐姐繼續担任監護人。每月最高限額略為增加,因隨著當事人的年齡增加,可能有更多醫療需要。(上載日期: 30/9/2024)
 
11. 申請個案
(23/8/2024)
當事人為一名64 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症。她已在資助院舍住了數年。她和乾兒子的關係好,乾兒子經常來探望她,並給她買日用生活用品。 當事人早幾年已經將自己銀行提款卡給乾兒子保管並代她支付日常費用。隨著當事人精神狀況惡化,乾兒子不再為她從戶口提取現金,而是再之前幾年自掏腰包支付院舍费用。 乾兒子自己的家庭負擔日益加重,仍盡最大努力持續支付當事人的開支。 這是由醫務社工提出的監護申請,目的是讓當事人動用其自己的資源以確保她得到持續的照顧,减輕其他人的經濟負擔。社工認爲乾兒子為合適的人選擔任監護人。委員會注意到社會調查中發現乾兒子確實表現良好,他對當事人的家人亦十分維護。委員會期望當事人的家人及乾兒子日後能通力合作給與當事人充足照顧,於是同意委任乾兒子為監護人,使他在一個規範的模式中協助當事人。 (上載日期: 30/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