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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委员会的裁决

2023年

  裁决日期 个案摘要
1. 覆核个案
(6/1/2023)
当事人为一名 74 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她与丈夫关系恩爱,丈夫认爲自己比私营安老院的照顾更好,所以在太太获派资助安老院宿位前,独自在家亲自照顾她。丈夫被委任为监护人。於监护令覆核期间,当事人已搬到被派往的资助安老院居住,丈夫定期探望她,并再被委任为监护人,被批准每月可动用不高於港币8,000元的积蓄,已足够支付资助安老院所需开支。(上载日期: 13/10/2023)
 
2. 覆核个案
(9/1/2023)
当事人为一名 63 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的个人存款於首次监护令颁出後的第四年用尽,之後在没有监护令的情况下,可透过受委人继续领取社会福利金以支付当事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於监护令原意乃为动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而申请,因此监护令不获延续。(上载日期: 6/10/2023)
 
3. 申请个案
(10/1/2023)
当事人为一名59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并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在进行脑部手术数个月後,他的女儿察觉当事人不时可以进行有意义的交谈,身体和精神状况亦恢复稳定。家人准备将当事人从安老院接回家,并为家俱安装防撞物料丶聘请及培训家庭佣工。女儿被委任为监护人。委员会提醒,若当事人情况持续改善,便需要重新进行医疗评估,并考虑监护令是否有必要继续。(上载日期: 13/10/2023)
 
4. 覆核个案
(3/2/2023)
当事人为一名 95 岁女士,患有脑血管意外後引致的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的个人存款在监护令期间用毕,她的儿子即监护人继而安排终止当事人的银行户口。当事人暂时居住私营安老院,并申请轮侯资助安老院宿位。儿子作为受委人代为领取长者生活津贴,并利用自己的资源弥补妈妈生活和医疗费用的短缺。由於监护令乃为动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而申请,因此监护令不需再延续。(上载日期: 13/10/2023)
 
5. 申请个案
(14/4/2023)
当事人为一名 59 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监护令申请由她的丈夫提出,目的是终止当事人早前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并动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最初通知丈夫,保单只能由监护人申请终止,但後来发现并非如此。丈夫遂撤回监护令申请。(上载日期: 13/10/2023)
 
6. 申请个案
(21/4/2023)
当事人为一名 65 岁男士,有脑部肿瘤。脑部手术後不久,他需要再次入院,只能卧床并失去沟通能力。当事人与妻子和女儿关系非常密切,他是家中支柱和慈父。当事人进行良好信誉的零售业务超过 20 年,而先前未有将其个人银行户口与其业务户口分开处理的习惯,导致家人需拆解该等安排,但并未影响其监护申请。女儿被委任为监护人。委员会提醒,当事人的个人存款仅能用於其生活和医疗费用,而不能再用於支付业务开支。(上载日期: 13/10/2023)
 
7. 申请个案
(27/4/2023)
当事人为一名71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一直独居,生活有条理及整洁。中风之後,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後需要在安老院接受照顾。当事人在一所私营安老院安顿下来,同时申请轮侯资助安老院宿位。他与妹妹关系密切,妹妹申请监护令,以动用他的银行存款用於支付安老院的费用。他的妹妹被委任为监护人。由於当事人不能再独自居住在公屋单位,单位已交还。(上载日期: 13/10/2023)
 
8. 覆核个案
(15/9/2023)
当事人为一名74岁女士,患有脑血管意外。自2019年起被收容监护,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其监护人,以动用存款支付日常开支。当事人自2020年入院後一直住在疗养院,健康状况稳定,监护期间无住院记录,日内亦无手术安排。当事人的丈夫和姐姐经常探访并给与良好支援。由於当事人的个人积蓄已用尽,日後需靠社会福利金支付开支,而住宿丶福利等事宜亦安妥,不再需要监护令。因此监护令到期後不获延续。(上载日期: 8/1/2024)
 
9. 覆核个案
(11/10/2023)
当事人为一名64岁男士,患有脑血管意外。他之前居於安老院,在轮侯津助护理安老院宿位期间,被评估爲失明并符合入住盲人护理安老院的资格。当事人在盲人护理安老院安顿,并接受针对盲人的训练,开始能够自行进食,他的家人对此十分高兴。他的女儿为监护人,并得到当事人前妻的支持。母女两人会陪同当事人看医生。由於女儿要到海外工作,母亲愿意负起监护人责任,并在监护令延续後获委任爲新监护人。(上载日期: 8/1/2024)
 
10. 覆核个案
(11/10/2023)
当事人为一名81岁男士,患有器质性脑疾综合症。当事人已获派一所高质的津助安老院,能自行走路和洗澡,说话有条理,亦积极参与院内活动。在覆核聆讯中,他向委员会表示想念旧邻居,前妻表示支持,所以他有返家居住的意愿。委员会决定押後聆讯,以便当事人接受医疗评估,是否适合返家独立生活。可惜,医生经过评估认为当事人返家独立居住存在很大的跌倒风险,并没有足够独立居住(包括经济方面)的能力。前妻无再承诺照顾当事人,而当事人在家中亦没有其他护理支援。社会福利署署长被委任为监护人,委员会要求爲当事人寻求辅导,申请短暂回家探望旧邻居,并安排当事人参与院舍活动,以帮助他适应安老院生活。(上载日期: 8/1/2024)
 
11. 覆核个案
(27/10/2023)
当事人为一名 63 岁男士,患有脑血管意外。他的弟弟担任监护人,并作爲受委人为当事人领取社会福利金。监护人原本运用监护人户口接收社会福利金,在个案社工的指导下,监护人开立了另一个银行户口,用作领取社会福利金之用,与监护人户口内的当事人存款分开。监护人明白到社会福利金和当事人存款应当分开存放。当事人现居住疗养院,委员会批出的每月可动用上限港币6,000元已足够支付每月开支。(上载日期: 8/1/2024)
 
12. 申请个案
(3/11/2023)
当事人为一名78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他与太太离婚多年,长居台湾的女儿定期看望他,尤其是2022年底他跌倒後,女儿不时来香港照顾他。当事人过往在私人物业独居,最近搬到安老院接受照顾。当事人女儿原本提议自己担任监护人,以照顾父亲的福利和财务需要,但由於她长期居於外地并需照顾本身家庭和工作,她明白如果不居住香港,将很难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她最终同意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监护人,同时她会尽可能多前往香港看望父亲。在没有香港居住的家人常探望下,她可考虑聘请护理员定期探访和照顾当事人。(上载日期: 8/1/2024)
 
13. 申请个案
(14/12/2023)
当事人为一名50岁男士,患有脑血管意外。他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病情已稳定了一段长时间。他於 2023 年摔倒,住院一个月後,入住护理院,得到细心的照顾,身体状况有所改善。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委员会看到当事人的上进心,能够在公园利用拐杖行走,经常进行轻柔的锻炼,增强肌肉力量。他的妻子被委任爲监护人,可动用当事人的积蓄支付护理院的费用。(上载日期: 8/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