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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2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申請個案
(12/1/2022)
當事人為一名82歲男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已經留院7個月之久。住院期間,他被評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兒子拒絕安排當事人出院,因為當事人在院內失去假牙,兒子正要求賠償。醫院醫生申請監護令,希望安排當事人出院及日後居所。提交申請後大約10日,當事人已出院及沒有被監護的需要,申請人撤銷申請,個案終止。(上載日期: 25/5/2023)
 
2. 申請個案
(21/2/2022)
當事人為一名68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有2個香港物業及1個國內物業。當事人的姪女及女朋友對有關資產存在糾紛及分歧,但都沒有照顧當事人。姪女疑似挪用當事人交託她保存的金額及拒絕把該金額轉回當事人的戶口,聲稱是為了當事人才用他的金錢作投資。而當事人的女朋友於當事人其中一所物業居住,但沒有照顧當事人。依據社工的申請,監護令批出,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上載日期: 25/5/2023)
 
3. 覆核個案
(8/3/2022)
當事人為一名92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他自2017年被收容監護。原本由妻子擔任監護人,但在監護令剛在2018年被延續後,她被發現從當事人的戶口中未經授權提取超過所批准限額的款項,從此妻子把自己置於與當事人存在財務利益衝突中,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在2019年的聆訊中,妻子通過法律代表陳述她沒有挪用當事人資金之意,只是按照當事人的意願提款(後來亦已歸還該等款項),並希望繼續擔任監護人。可是,委員會認爲監護人理應知道當事人已喪失精神行爲能力,不接納其以聽從一位無精神行爲能力的人士的指示處理財務事宜的解釋,並考慮她的財務報告亦相當混亂,撤換了她。

到了2021年,妻子被法院委任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Ⅱ部的當事人產業受託監管人後,她隨即向委員會申請覆核,希望提前解除監護令。委員會注意到當事人的福利安排仍未落實,鑒於本案的背景,不同意提前解除監護令,但不排除在監護令屆滿時再作評估。起初妻子非常失望,但委員會鼓勵妻子先理順未解決好的問題及接受社工的幫助如何掌握第Ⅱ部產業受託監管人財政報表,避免重蹈覆轍。

到了2022年,監護令屆滿。在覆核期間,委員會看到當事人已順利遷回家並情況有所改善。妻子同時亦與監護人(社工)建立了互信關係,及能夠填寫法庭要求的報表。妻子向委員會表示,在監護令撤銷後,她會一如既往地負責照顧當事人,亦會在遇到困難時主動向社工尋求協助。由於所有問題均已解決,委員會同意解除監護令。(上載日期: 25/5/2023)
 
4. 覆核個案
(15/3/2022)
當事人為一名87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有四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為一派,與另一名女兒對立。兩派在照顧當事人的方案及是否申請《精神健康條例》第Ⅱ部(產業受託管理人)(“第Ⅱ部申請”)的委任上有不同意見。其中一名子女申請成為監護人以動用當事人的存款,但因為家庭糾紛嚴重,最終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委任為監護人以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當事人被收容監護一年後,其家屬仍然對當事人的居所及第Ⅱ部申請持不同意見,亦停止了對話。儘管當事人沒有現金動用,考慮到家屬雖然提出了第Ⅱ部申請,但該申請未被批出而家屬仍就該申請有爭執,監護令被延續3年。(上載日期: 25/5/2023)
 
5. 覆核個案
(16/3/2022)
當事人為一名43歲的女士,在2018年發生腦血管意外,及在2020年被診斷為血管性認知障礙症。她在2021年被收容監護,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委任為監護人,並由家人在家照顧及定期接受物理治療及運動訓練。在初期當事人縱使被臨床心理學家評估為面對中風後的腦部認知困難,但沒有抑鬱或焦慮的症狀。可是,在覆核聆訊中,當事人的弟弟突然透露當事人最近表現內斂及少許抑鬱,像有點放棄自己,於是他馬上安排當事人的醫生在線上為她覆診,及希望聽取監護人的進一步相關建議。委員會在聆訊中聽取和討論了當事人的心理需要,並且對家人及時關注當事人表示欣賞。官方監護人指出他會與當事人的弟弟繼續跟進當事人的需要。在各方同意下,由社會福利署署署長繼續擔任監護人,監護令被延續三年。(上載日期: 25/5/2023)
 
6. 申請個案
(16/3/2022)
當事人為一名77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她有聯絡的親屬只有姨甥和姪女。自2020年出院後,當事人因為自我照顧能力薄弱,所以臨時被安排到護老院居住。在2021年當事人搬回家居住一天後,她又跌倒要再度入院。她康復後再度出院。醫院醫務社工聯絡親屬討論其出院及照顧計劃,但親屬拒絕在當事人獲派津助宿位之前先到私營安老院居住、聲稱未能找到適合的安老院及表示不願意向當事人提供財政支援。就此,醫務社工申請監護為當事人安排最適合的出院及福利計劃。在親屬沒有反對下,委員會批出命令並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上載日期: 25/5/2023)
 
7. 申請個案
(24/5/2022)
當事人為一名84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有兩子一女。當事人與患有弱智的長子居住,由長子和一名兼職助理照顧,幼子亦聲稱有照顧當事人。實質上,幼子在當事人的居所間歇性出現,涉嫌為當事人及長子帶來麻煩。例如,幼子敵對照顧者,導致後者辭職。自此,長子不能獨自照顧當事人,幼子聲稱他能參與照顧當事人,拒絕當事人入住安老院。當事人的女兒看到情況不樂觀便提出申請,希望為當事人的居所做決定。

幼子不反對監護,但不同意當事人入住安老院,堅持他會在家照顧當事人。委員會認爲幼子提出的照顧方案不完善及不可靠,但又擔心幼子不服女兒做監護人,於是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為當事人決定合適的居所。(上載日期: 25/5/2023)
 
8. 申請個案
(30/6/2022)
當事人為一名83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在2021年,委員會委任她其中一名兒子擔任監護人,以便動用當事人的銀行存款支付她的照顧開支。在覆核時,監護人指出填寫財務報表的責任很重,不想繼續擔任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本來同意接任,但最後當事人的另外一名兒子願意成爲監護人,署長在評估過該兒子的情況後支持他成爲接任的監護人。在本案中,監護人由一名親屬出任比起官方監護人更加合適。於是,委員會同意延續監護令。委員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R(1)(b)條考慮到新的監護人到任,決定延續監護令一年。 (上載日期: 25/5/2023)
 
9. 申請個案
(29/7/2022)
當事人為一名100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院舍社工得悉當事人親屬之間的糾紛不尋常,為保障其利益決定提出監護申請。社會背景調查報告透露親屬之間分為不同派別,他們都自稱以往與當事人關係密切,只在近年沒有聯絡或居住外地。其中一派別的親屬於2021年把當事人帶到律師樓納了一份遺囑使自己幾人受益,情況令人懷疑。申請人(即社工)觀察到當事人與該等親屬見面後受情緒困擾。經調查與聆訊後,委員會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及建議署長立即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Ⅱ部向法院提出緊急申請,以便進一步調查當事人的財產事宜,並尋求其他保護措施(包括法定遺囑)以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上載日期: 25/5/2023)
 
10. 覆核個案
(25/8/2022)
當事人為一名84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委員會於2022年委任兒子為監護人。一個月內,社會福利署署長向委員會報告,指出監護人已破產,其破產令的期限至年底,而監護人從沒有在社會背景調查期間向社工披露。於是,委員會進行覆核,沒有接納兒子推舉他的妻子為監護人,改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監護人。兒子反對及表示拒絕家人以外的干涉,寧願解除監護令都不接受委任官方監護人,他亦要脅稱如果官方監護人被委任,他會遺棄當事人,甚至不理會其死後安葬。經考慮兒子的表述後,委員會認爲 (i)兒子和妻子住在同一居所,亦會受到破產令的影響,而當事人在香港沒有其他親屬可成為監護人;(ii)兒子對有關事宜的反應並不理想,產生他是否真正為當事人著想的疑惑,畢竟是他首先隱瞞有關破產的資料;及(iii)當事人的利益不會因為委任官方監護人而有不利影響。委員會決定延續命令一年,使官方監護人能接管及審視整個情況,但不排除家庭成員在未來可以申請(在合適的情況下)恢復成爲監護人的機會。(上載日期: 25/5/2023)
 
11. 申請個案
(6/9/2022)
當事人為一名64歲男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兒子申請監護令,因他與主診外科醫生對當事人的腸疝是否緊急須進行手術持不同意見,外科醫生認為手術均有副作用而應觀察一段時間,但兒子及妻子傾向儘快進行手術。兒子稱若他成為監護人,便能代表當事人同意進行手術及開始排隊等候進行手術而不再推遲。外科醫生沒有反對兒子的監護申請。 委員會認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不應因為其缺乏《精神健康條例》第59ZB(3)(a)條所需的同意能力而被剝奪治療的機會,於是同意委任兒子為監護人,讓當事人可以排隊等候進行手術。但委員會強調監護人有責任考慮醫療建議才能為當事人做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決定。兒子被委任為監護人是為了在醫療決定中發揮合適作用以加快當事人輪候手術的時間(如果進行的話)。委員會明確表示批出監護令並不代表委員會授權進行手術而不考慮外科醫生向監護人表述的併發症和副作用,或免除外科醫生對該病人的臨床義務。委員會亦提醒各方,將當事人收容監護是因別無他法去授權兒子為當事人行使醫療決定。若情況有變,各方應申請提早覆核以解除監護令。(上載日期: 25/5/2023)
 
12. 申請個案
(4/11/2022)
當事人為一名89歲女士,有腦血管意外。兒子提出申請以動用她的存款及處理當事人收取的政府孤寡撫恤金計劃的金額。當事人的三名兒子關係良好及對當事人的照顧及居所上沒有分歧,他們均支持監護申請,主要是為處理當事人的財務事宜。申請人被委任為監護人。(上載日期: 25/5/2023)
 
13. 申請個案
(23/12/2022)
當事人為一名72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她有一位男性朋友,曾經帶當事人去銀行提款。在其中一次提款中,由於涉六位數的金額,銀行職員又注意到當事人只能在朋友的幫助下才能回答問題,於是產生懷疑。銀行職員遂帶當事人到一旁進行一次《了解您的客戶》查詢,即發現當事人無法獨立回覆查詢,便發覺事有蹺蹊。銀行職員馬上通知當事人早前留給銀行的聯絡人即其女兒,並沒有進行該次提款要求。在期後的查詢中,發現當事人於當天亦在其他銀行進行提款,但沒有引起懷疑。為了保護當事人,她的女兒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Q 提出緊急監護令申請。聆訊時,緊急監護令申請被撤銷,因銀行已作出相應措施凍結了當事人的戶口。由於她同時亦提出第59M條下的監護申請,建議其妹妹為監護人,委員會接納其申請,委任妹妹成為當事人的監護人,為期一年。在調查中發現,那位男性朋友實為當事人物業的一位租客,在事發後已經搬走並失去蹤影。(上載日期: 25/5/2023)
 
14. 申請個案
(30/12/2022)
當事人為一名86歲女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在香港有銀行存款,在內地有退休金,每月自動轉賬到她內地銀行戶口。她的兒子希望動用其香港及內地的資產以供其日後照顧安排之用。兒子明白監護令沒有域外效力,但仍希望在監護令頒發後向內地機構展示文件,以證明當事人的狀況。委員會提醒監護人需自己向内地機構查詢並把結果報告委員會,但鑒於他需要動用當事人香港的存款,當事人的兒子遂被委任為其監護人。(上載日期: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