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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委员会的裁决

2022年

  裁决日期 个案摘要
1. 申请个案
(12/1/2022)
当事人为一名82岁男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已经留院7个月之久。住院期间,他被评定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儿子拒绝安排当事人出院,因为当事人在院内失去假牙,儿子正要求赔偿。医院医生申请监护令,希望安排当事人出院及日後居所。提交申请後大约10日,当事人已出院及没有被监护的需要,申请人撤销申请,个案终止。(上载日期: 25/5/2023)
 
2. 申请个案
(21/2/2022)
当事人为一名68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有2个香港物业及1个国内物业。当事人的侄女及女朋友对有关资产存在纠纷及分歧,但都没有照顾当事人。侄女疑似挪用当事人交托她保存的金额及拒绝把该金额转回当事人的户口,声称是为了当事人才用他的金钱作投资。而当事人的女朋友於当事人其中一所物业居住,但没有照顾当事人。依据社工的申请,监护令批出,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上载日期: 25/5/2023)
 
3. 覆核个案
(8/3/2022)
当事人为一名92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他自2017年被收容监护。原本由妻子担任监护人,但在监护令刚在2018年被延续後,她被发现从当事人的户口中未经授权提取超过所批准限额的款项,从此妻子把自己置於与当事人存在财务利益冲突中,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在2019年的聆讯中,妻子通过法律代表陈述她没有挪用当事人资金之意,只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提款(後来亦已归还该等款项),并希望继续担任监护人。可是,委员会认爲监护人理应知道当事人已丧失精神行爲能力,不接纳其以听从一位无精神行爲能力的人士的指示处理财务事宜的解释,并考虑她的财务报告亦相当混乱,撤换了她。

到了2021年,妻子被法院委任为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Ⅱ部的当事人产业受托监管人後,她随即向委员会申请覆核,希望提前解除监护令。委员会注意到当事人的福利安排仍未落实,鉴於本案的背景,不同意提前解除监护令,但不排除在监护令届满时再作评估。起初妻子非常失望,但委员会鼓励妻子先理顺未解决好的问题及接受社工的帮助如何掌握第Ⅱ部产业受托监管人财政报表,避免重蹈覆辙。

到了2022年,监护令届满。在覆核期间,委员会看到当事人已顺利迁回家并情况有所改善。妻子同时亦与监护人(社工)建立了互信关系,及能够填写法庭要求的报表。妻子向委员会表示,在监护令撤销後,她会一如既往地负责照顾当事人,亦会在遇到困难时主动向社工寻求协助。由於所有问题均已解决,委员会同意解除监护令。(上载日期: 25/5/2023)
 
4. 覆核个案
(15/3/2022)
当事人为一名87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有四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为一派,与另一名女儿对立。两派在照顾当事人的方案及是否申请《精神健康条例》第Ⅱ部(产业受托管理人)(“第Ⅱ部申请”)的委任上有不同意见。其中一名子女申请成为监护人以动用当事人的存款,但因为家庭纠纷严重,最终社会福利署署长被委任为监护人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当事人被收容监护一年後,其家属仍然对当事人的居所及第Ⅱ部申请持不同意见,亦停止了对话。尽管当事人没有现金动用,考虑到家属虽然提出了第Ⅱ部申请,但该申请未被批出而家属仍就该申请有争执,监护令被延续3年。(上载日期: 25/5/2023)
 
5. 覆核个案
(16/3/2022)
当事人为一名43岁的女士,在2018年发生脑血管意外,及在2020年被诊断为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她在2021年被收容监护,社会福利署署长被委任为监护人,并由家人在家照顾及定期接受物理治疗及运动训练。在初期当事人纵使被临床心理学家评估为面对中风後的脑部认知困难,但没有抑郁或焦虑的症状。可是,在覆核聆讯中,当事人的弟弟突然透露当事人最近表现内敛及少许抑郁,像有点放弃自己,於是他马上安排当事人的医生在线上为她覆诊,及希望听取监护人的进一步相关建议。委员会在聆讯中听取和讨论了当事人的心理需要,并且对家人及时关注当事人表示欣赏。官方监护人指出他会与当事人的弟弟继续跟进当事人的需要。在各方同意下,由社会福利署署署长继续担任监护人,监护令被延续三年。(上载日期: 25/5/2023)
 
6. 申请个案
(16/3/2022)
当事人为一名77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她有联络的亲属只有姨甥和侄女。自2020年出院後,当事人因为自我照顾能力薄弱,所以临时被安排到护老院居住。在2021年当事人搬回家居住一天後,她又跌倒要再度入院。她康复後再度出院。医院医务社工联络亲属讨论其出院及照顾计划,但亲属拒绝在当事人获派津助宿位之前先到私营安老院居住丶声称未能找到适合的安老院及表示不愿意向当事人提供财政支援。就此,医务社工申请监护为当事人安排最适合的出院及福利计划。在亲属没有反对下,委员会批出命令并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上载日期: 25/5/2023)
 
7. 申请个案
(24/5/2022)
当事人为一名84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有两子一女。当事人与患有弱智的长子居住,由长子和一名兼职助理照顾,幼子亦声称有照顾当事人。实质上,幼子在当事人的居所间歇性出现,涉嫌为当事人及长子带来麻烦。例如,幼子敌对照顾者,导致後者辞职。自此,长子不能独自照顾当事人,幼子声称他能参与照顾当事人,拒绝当事人入住安老院。当事人的女儿看到情况不乐观便提出申请,希望为当事人的居所做决定。

幼子不反对监护,但不同意当事人入住安老院,坚持他会在家照顾当事人。委员会认爲幼子提出的照顾方案不完善及不可靠,但又担心幼子不服女儿做监护人,於是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为当事人决定合适的居所。(上载日期: 25/5/2023)
 
8. 申请个案
(30/6/2022)
当事人为一名83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在2021年,委员会委任她其中一名儿子担任监护人,以便动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她的照顾开支。在覆核时,监护人指出填写财务报表的责任很重,不想继续担任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本来同意接任,但最後当事人的另外一名儿子愿意成爲监护人,署长在评估过该儿子的情况後支持他成爲接任的监护人。在本案中,监护人由一名亲属出任比起官方监护人更加合适。於是,委员会同意延续监护令。委员会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59R(1)(b)条考虑到新的监护人到任,决定延续监护令一年。 (上载日期: 25/5/2023)
 
9. 申请个案
(29/7/2022)
当事人为一名100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院舍社工得悉当事人亲属之间的纠纷不寻常,为保障其利益决定提出监护申请。社会背景调查报告透露亲属之间分为不同派别,他们都自称以往与当事人关系密切,只在近年没有联络或居住外地。其中一派别的亲属於2021年把当事人带到律师楼纳了一份遗嘱使自己几人受益,情况令人怀疑。申请人(即社工)观察到当事人与该等亲属见面後受情绪困扰。经调查与聆讯後,委员会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及建议署长立即依据《精神健康条例》第Ⅱ部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以便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财产事宜,并寻求其他保护措施(包括法定遗嘱)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上载日期: 25/5/2023)
 
10. 覆核个案
(25/8/2022)
当事人为一名84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委员会於2022年委任儿子为监护人。一个月内,社会福利署署长向委员会报告,指出监护人已破产,其破产令的期限至年底,而监护人从没有在社会背景调查期间向社工披露。於是,委员会进行覆核,没有接纳儿子推举他的妻子为监护人,改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监护人。儿子反对及表示拒绝家人以外的干涉,宁愿解除监护令都不接受委任官方监护人,他亦要胁称如果官方监护人被委任,他会遗弃当事人,甚至不理会其死後安葬。经考虑儿子的表述後,委员会认爲 (i)儿子和妻子住在同一居所,亦会受到破产令的影响,而当事人在香港没有其他亲属可成为监护人;(ii)儿子对有关事宜的反应并不理想,产生他是否真正为当事人着想的疑惑,毕竟是他首先隐瞒有关破产的资料;及(iii)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因为委任官方监护人而有不利影响。委员会决定延续命令一年,使官方监护人能接管及审视整个情况,但不排除家庭成员在未来可以申请(在合适的情况下)恢复成爲监护人的机会。(上载日期: 25/5/2023)
 
11. 申请个案
(6/9/2022)
当事人为一名64岁男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儿子申请监护令,因他与主诊外科医生对当事人的肠疝是否紧急须进行手术持不同意见,外科医生认为手术均有副作用而应观察一段时间,但儿子及妻子倾向尽快进行手术。儿子称若他成为监护人,便能代表当事人同意进行手术及开始排队等候进行手术而不再推迟。外科医生没有反对儿子的监护申请。 委员会认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应因为其缺乏《精神健康条例》第59ZB(3)(a)条所需的同意能力而被剥夺治疗的机会,於是同意委任儿子为监护人,让当事人可以排队等候进行手术。但委员会强调监护人有责任考虑医疗建议才能为当事人做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决定。儿子被委任为监护人是为了在医疗决定中发挥合适作用以加快当事人轮候手术的时间(如果进行的话)。委员会明确表示批出监护令并不代表委员会授权进行手术而不考虑外科医生向监护人表述的并发症和副作用,或免除外科医生对该病人的临床义务。委员会亦提醒各方,将当事人收容监护是因别无他法去授权儿子为当事人行使医疗决定。若情况有变,各方应申请提早覆核以解除监护令。(上载日期: 25/5/2023)
 
12. 申请个案
(4/11/2022)
当事人为一名89岁女士,有脑血管意外。儿子提出申请以动用她的存款及处理当事人收取的政府孤寡抚恤金计划的金额。当事人的三名儿子关系良好及对当事人的照顾及居所上没有分歧,他们均支持监护申请,主要是为处理当事人的财务事宜。申请人被委任为监护人。(上载日期: 25/5/2023)
 
13. 申请个案
(23/12/2022)
当事人为一名72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她有一位男性朋友,曾经带当事人去银行提款。在其中一次提款中,由於涉六位数的金额,银行职员又注意到当事人只能在朋友的帮助下才能回答问题,於是产生怀疑。银行职员遂带当事人到一旁进行一次《了解您的客户》查询,即发现当事人无法独立回覆查询,便发觉事有跷蹊。银行职员马上通知当事人早前留给银行的联络人即其女儿,并没有进行该次提款要求。在期後的查询中,发现当事人於当天亦在其他银行进行提款,但没有引起怀疑。为了保护当事人,她的女儿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59Q 提出紧急监护令申请。聆讯时,紧急监护令申请被撤销,因银行已作出相应措施冻结了当事人的户口。由於她同时亦提出第59M条下的监护申请,建议其妹妹为监护人,委员会接纳其申请,委任妹妹成为当事人的监护人,为期一年。在调查中发现,那位男性朋友实为当事人物业的一位租客,在事发後已经搬走并失去踪影。(上载日期: 25/5/2023)
 
14. 申请个案
(30/12/2022)
当事人为一名86岁女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在香港有银行存款,在内地有退休金,每月自动转账到她内地银行户口。她的儿子希望动用其香港及内地的资产以供其日後照顾安排之用。儿子明白监护令没有域外效力,但仍希望在监护令颁发後向内地机构展示文件,以证明当事人的状况。委员会提醒监护人需自己向内地机构查询并把结果报告委员会,但鉴於他需要动用当事人香港的存款,当事人的儿子遂被委任为其监护人。(上载日期: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