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純文字版
 · 其他語言


 

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1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覆核個案
(18/5/2021)
當事人是一名67歲女士,患有認知障礙症,在護老院居住。在監護令批出一年后, 她本人及丈夫申請覆核監護令,聲稱當事人不再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並希望當事人搬出護老院。委員會委員在聆訊前到護老院探訪當事人。委員會認爲當事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但不嚴重。並且,考慮到她的丈夫沒有出席覆核聆訊或提出任何家中照顧計劃,委員會認爲仍然需要保護當事人,於是延續監護令,但只延續一年,待到期時再審視進展。(上載日期: 25/5/2023)
 
2. 申請個案
(23/7/2021)
當事人是一名 74 歲女士,患有混合性認知障礙症,於 2014 年首次被確診。到 2015 年,她明顯地無法處理財務和其他事宜。她的子女搬來和她一起生活。她的主診醫生曾建議申請監護令,但家人沒有實行。其中一個女兒帶當事人去銀行和自己開了一個聯名戶口,然後將當事人的存款全部轉入聯名戶口中,聲稱為保護當事人的錢,之後她將當事人的錢挪用於投資保險,但她沒有將當事人列為投保人或受益人,也沒有合理解釋。另一個女兒發現後,多次要求該女兒將錢退還給當事人,但多年來都遭到拒絕,最終提出監護申請。弟弟認為“錢”是罪魁禍首令家人反目。委員會指出,當家庭成員有爭議且無法就當事人的照顧達成共識時,有必要利用中立人士協助子女進行和解和尋找對當事人最佳的福利方案。因此,社會福利署署長被任命為監護人,並協助追回當事人的存款。(上載日期: 25/5/2023)
 
3. 覆核個案
(7/12/2021)
當事人是一位 84 歲女士,患有認知障礙症。首個監護令於 2020 年批出。在本次覆核聆訊中,監護令被延續 3 年,繼續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當事人是一名住在療養院的單身人士,她先前指療養院的人員拿走了她的錢。其後當事人被轉到新的療養院,她在那裡十分適應。監護人(社工)對當事人很關心,亦與當事人建立聯繫,當事人更在委員會面前表揚他。監護令仍然符合她的最佳利益,監護人不僅照顧當事人的財務,並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精神支持。(上載日期: 25/5/2023)
 
4. 覆核個案
(7/12/2021)
當事人是一名 39 歲男士,患有腦血管意外。父親被委任為監護人,現正第3次覆核監護令。當事人有顯著的進步,他與人交流,吞嚥能力和手部靈活性都有恢復。當事人的決心、積極的性格和家人的大力支持使他的康復進步顯著。進一步的康復訓練正在安排。由於仍然需要監護令來動用他的資產,因此在監護人的請求下,監護令再延續 3 年。(上載日期: 25/5/2023)
 
5. 申請個案
(15/12/2021)
當事人是一名 69 歲男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他多年來拒絕接受治療,而他的妹妹(即申請人)則在家照顧當事人,期後他的病情惡化,需要入住院舍。起初,妹妹建議比她有學識的哥哥做非官方監護人。但哥哥發現當事人有幾個“不活躍”的銀行戶口令存款無法使用,他和銀行協調時遇到阻滯,哥哥最終認為自己沒有足夠精力處理這些問題,於是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協助。鑒於兄妹均年事已高,委員會認為情況特殊,作出衡量後委任官方監護人,為期一年,以使兄長和妹妹能專注照顧當事人,而由監護人幫忙處理複雜的銀行戶口的安排。(上載日期: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