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日期 | 个案摘要 | |
1. | 覆核个案 (18/5/2021) |
当事人是一名67岁女士,患有认知障碍症,在护老院居住。在监护令批出一年后, 她本人及丈夫申请覆核监护令,声称当事人不再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希望当事人搬出护老院。委员会委员在聆讯前到护老院探访当事人。委员会认爲当事人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但不严重。并且,考虑到她的丈夫没有出席覆核聆讯或提出任何家中照顾计划,委员会认爲仍然需要保护当事人,於是延续监护令,但只延续一年,待到期时再审视进展。(上载日期: 25/5/2023) |
2. | 申请个案 (23/7/2021) |
当事人是一名 74 岁女士,患有混合性认知障碍症,於 2014 年首次被确诊。到 2015 年,她明显地无法处理财务和其他事宜。她的子女搬来和她一起生活。她的主诊医生曾建议申请监护令,但家人没有实行。其中一个女儿带当事人去银行和自己开了一个联名户口,然後将当事人的存款全部转入联名户口中,声称为保护当事人的钱,之後她将当事人的钱挪用於投资保险,但她没有将当事人列为投保人或受益人,也没有合理解释。另一个女儿发现後,多次要求该女儿将钱退还给当事人,但多年来都遭到拒绝,最终提出监护申请。弟弟认为“钱”是罪魁祸首令家人反目。委员会指出,当家庭成员有争议且无法就当事人的照顾达成共识时,有必要利用中立人士协助子女进行和解和寻找对当事人最佳的福利方案。因此,社会福利署署长被任命为监护人,并协助追回当事人的存款。(上载日期: 25/5/2023) |
3. | 覆核个案 (7/12/2021) |
当事人是一位 84 岁女士,患有认知障碍症。首个监护令於 2020 年批出。在本次覆核聆讯中,监护令被延续 3 年,继续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当事人是一名住在疗养院的单身人士,她先前指疗养院的人员拿走了她的钱。其後当事人被转到新的疗养院,她在那里十分适应。监护人(社工)对当事人很关心,亦与当事人建立联系,当事人更在委员会面前表扬他。监护令仍然符合她的最佳利益,监护人不仅照顾当事人的财务,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精神支持。(上载日期: 25/5/2023) |
4. | 覆核个案 (7/12/2021) |
当事人是一名 39 岁男士,患有脑血管意外。父亲被委任为监护人,现正第3次覆核监护令。当事人有显着的进步,他与人交流,吞咽能力和手部灵活性都有恢复。当事人的决心丶积极的性格和家人的大力支持使他的康复进步显着。进一步的康复训练正在安排。由於仍然需要监护令来动用他的资产,因此在监护人的请求下,监护令再延续 3 年。(上载日期: 25/5/2023) |
5. | 申请个案 (15/12/2021) |
当事人是一名 69 岁男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他多年来拒绝接受治疗,而他的妹妹(即申请人)则在家照顾当事人,期後他的病情恶化,需要入住院舍。起初,妹妹建议比她有学识的哥哥做非官方监护人。但哥哥发现当事人有几个“不活跃”的银行户口令存款无法使用,他和银行协调时遇到阻滞,哥哥最终认为自己没有足够精力处理这些问题,於是要求社会福利署署长协助。鉴於兄妹均年事已高,委员会认为情况特殊,作出衡量後委任官方监护人,为期一年,以使兄长和妹妹能专注照顾当事人,而由监护人帮忙处理复杂的银行户口的安排。(上载日期: 25/5/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