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純文字版
 · 其他語言


 

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19年

  編號/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GB/P/1/19 (E) (30/1/2019) 當事人是一名92歲女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她的子女因家庭糾紛而分為兩派,在當事人的日常照顧及福利計劃意見分歧。在女兒提出申請後,另外一派反對監護令,申請人無奈接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監護令批出。
 
2.

GB/P/2/19 (E) (10/5/2019)

當事人是一名68歲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及阿茲海默氏病。當事人拖欠大筆安老院費。申請人是社工。她的義弟希望成為監護人,並聘請律師出席聆訊。義弟涉及多項可疑的轉帳,另外他管有當事人的福利金,卻沒有為她支付院費,還向委員會申請索回律師費。監護令批出,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委員會建議監護人申請產業受託監管人命令及安排擬定法定遺囑。
 
3. GB/P/3/19 (C) (31/7/2019) 當事人是一名61歲男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他長期住在精神病院但可安排出院。兄弟姊妹間有長期分歧亦對於當事人將來出院後的居住安排有不同意見。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4. GB/P/4/19 (E) (29/3/2019) 當事人是一名94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申請人為社工。一位自稱"親屬"的人突然出現並要求成為監護人,委員會進行合適評估後,發現該名親屬原居外地,根本無法履行監護人的功能。本案背景還涉及侵吞財產。根據監護令,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5. GB/P/5/19 (C) (28/6/2019) 當事人是一名67歲男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獨居家中,懷疑被妻子疏忽照顧。他的妻子多次拒絕獲分配的津貼宿位,以免當事人被安排出院,,她又不同意醫療團隊為當事人作出的福利計劃。監護令批出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6. GB/P/6/19 (E) (6/11/2019) 當事人是一名77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這原本是非常嚴重的虐老個案,包括當事人被一位自稱兒子的人士疏忽照顧及虐待,最終令當事人於7年前已被收容監護。當事人入住安老院舍後,施虐者沒有再出現。法定代表律師出任當事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她的財產可以用作照顧開支,但監護人未為當事人作出提高生活質素的安排。委員會認爲不需延續監護令,但建議聘請私人健康助理。
 

提示:

  1. (E) 英文版「命令的理由」 
  2. (C) 繁體中文版「命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