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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委员会的裁决

2019年

  编号/裁决日期 个案摘要
1. GB/P/1/19 (E) (30/1/2019) 当事人是一名92岁女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她的子女因家庭纠纷而分为两派,在当事人的日常照顾及福利计划意见分歧。在女儿提出申请後,另外一派反对监护令,申请人无奈接受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监护令批出。
 
2.

GB/P/2/19 (E) (10/5/2019)

当事人是一名68岁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及阿兹海默氏病。当事人拖欠大笔安老院费。申请人是社工。她的义弟希望成为监护人,并聘请律师出席聆讯。义弟涉及多项可疑的转帐,另外他管有当事人的福利金,却没有为她支付院费,还向委员会申请索回律师费。监护令批出,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委员会建议监护人申请产业受托监管人命令及安排拟定法定遗嘱。
 
3. GB/P/3/19 (C) (31/7/2019) 当事人是一名61岁男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他长期住在精神病院但可安排出院。兄弟姊妹间有长期分歧亦对於当事人将来出院後的居住安排有不同意见。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4. GB/P/4/19 (E) (29/3/2019) 当事人是一名94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申请人为社工。一位自称"亲属"的人突然出现并要求成为监护人,委员会进行合适评估後,发现该名亲属原居外地,根本无法履行监护人的功能。本案背景还涉及侵吞财产。根据监护令,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5. GB/P/5/19 (C) (28/6/2019) 当事人是一名67岁男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独居家中,怀疑被妻子疏忽照顾。他的妻子多次拒绝获分配的津贴宿位,以免当事人被安排出院,,她又不同意医疗团队为当事人作出的福利计划。监护令批出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6. GB/P/6/19 (E) (6/11/2019) 当事人是一名77岁女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这原本是非常严重的虐老个案,包括当事人被一位自称儿子的人士疏忽照顾及虐待,最终令当事人於7年前已被收容监护。当事人入住安老院舍後,施虐者没有再出现。法定代表律师出任当事人的产业受托监管人,她的财产可以用作照顾开支,但监护人未为当事人作出提高生活质素的安排。委员会认爲不需延续监护令,但建议聘请私人健康助理。
 

提示:

  1. (E) 英文版「命令的理由」 
  2. (C) 繁体中文版「命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