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及回應
監護委員會投訴機制程序
- 監護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團體,獲授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頒發監護令及委任監護人,替他/她作出個人、醫療或財務的決定。這份文件列出投訴委員會主席、秘書處職員及委員的程序。
- 委員會的權力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第136章) 第IVB部份,委員會有權作出:
- 一般監護令;
- 緊急監護令;
- 覆核現有的監護令;
- 為監護人作出有關監護令的性質及範圍的指示。
- 委員會同時為公眾提供電話諮詢服務,解答有關申請監護令的問題。委員會並不是提供法律意見,只是提供資料協助公眾決定是否提出監護申請。
- 對秘書處職員的投訴
- 如你對秘書處職員處理閣下的查詢及申請有不滿,你可以以書面向監護委員會秘書處的投訴主任作出投訴。
- 委員會會於14個工作天內回覆閣下的投訴,或告知閣下是項投訴為何會延遲回覆及給予閣下一個確實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如你不滿意投訴主任的回覆,你可以以書面向委員會主席作出投訴,他會處理有關秘書處職員的紀律事宜及對秘書處職員的投訴。
- 對委員會主席的投訴 – 有關其作為秘書處領導人的角色
- 你可以就主席對秘書處的管理問題以書面向主席直接提出。
- 主席會於14個工作天內回覆閣下的投訴,或告知閣下是項投訴為何會延遲回覆及給予閣下一個確實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如你不滿意主席的回覆,你的投訴將會提交行政長官代表,即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處理,主席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 若投訴性質嚴重並有足夠及信實的理據支持,勞工及福利局會成立並派出代表主持一個獨立調查小組,處理有關投訴,並決定是否有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將該投訴轉介行政長官處理。勞工及福利局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委任監護委員會的委員成為該獨立調查小組的成員。
- 對委員會主席或委員的投訴 – 有關他們在聆訊中作出的決定
- 基於法律上的原因,主席、任何秘書處的職員及任何委員均不會就個別個案及委員會的決定或提出之證據作出評論。聆訊一方可考慮採用於第8段中提及的其他方法。
- 可是,主席會將有關投訴轉告所有委員,使他們知悉聆訊及有關決定對聆訊各方及有關人仕所造成的影響,同時亦令他們知道今後如何改善所提供的服務。
- 對委員於聆訊時表現的投訴
- 如你對委員於聆訊時的表現有任何投訴,而不涉及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你可以以書面向委員會主席作出投訴。
- 主席會將有關投訴告知該委員,給予他/她機會作出回覆。之後,主席會於14個工作天內回覆閣下的投訴,或告知閣下是項投訴為何會延遲回覆及給予閣下一個確實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若投訴性質嚴重並有足夠及信實的理據支持,主席會將有關投訴及其建議轉介勞工及福利局。當局會諮詢主席及其他委員有關該項投訴,才會採取進一步的跟進工作,包括將該投訴轉介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能行使酌情權罷免有關委員的委任。
- 對主席於聆訊時表現的投訴
- 如你對主席於聆訊時的表現有任何投訴,而不涉及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你可以以書面直接向委員會主席作出有關投訴。
- 主席會於14個工作天內回覆閣下的投訴,或告知閣下是項投訴為何會延遲回覆及給予閣下一個確實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如你不滿主席的回覆,你的投訴將會提交行政長官代表 – 即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處理,主席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 若投訴性質嚴重並有足夠及信實的理據支持,勞工及福利局會成立並派出代表主持一個獨立調查小組,處理有關投訴,並決定是否有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將該投訴轉介行政長官處理。勞工及福利局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委任監護委員會的委員成為該獨立調查小組的成員。
- 對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 如你是某項監護申請的聆訊一方(但不包括證人及當事人的家人,因他們不屬於聆訊一方),你有權對委員會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或進行司法覆核。
- 如你認為監護令或監護令理由中所陳述之事實出現誤差,秘書處可將有關問題告知處理該申請的委員,因委員有權力修改一些輕微的誤差。
意見
委員會歡迎你向本會反映意見,你可在本網頁下載意見書提供有關你與本委員會接觸的經驗上及出席聆訊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