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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報告時限:
申請表(表格1)連同兩份醫療報告必定要在第二位醫生所進行的最後檢查日期起計的
十四天內
被秘書處收到及接納。
根據法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日期前的
十四天內
曾與當事人會面,並在申請表上確認,否則,就算醫療報告能合符以下提交日期的要求,申請亦不會被接納。
最少要有一位認可精神科醫生做檢查。
認可精神科醫生的最後檢查日期 [
見範本
]
註冊西醫的最後檢查日期 [
見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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