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委員會獲授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或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在一般個案中,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監護委員會便會進行處理該等申請。在這些情況下,監護委員會可能會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再者,委員會可能授予監護人法律權力替當事人在其住宿或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等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能獲授予法律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而現時的上限為每月港幣$20,000元。
監護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委員會同時亦可作出附屬的命令。
監護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VB部訂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權力而獨立運作的法定團體;委員會在制定命令及作出決定時須遵守該條例的原則和準則。
監護委員會的聯繫政府機關為勞工及福利局。
監護委員會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權力。委員會可:
監護委員會為年滿18歲的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委任監護人,例如 : 精神病患者、患有老人癡呆症、中風或腦部受損人士等。
委員會的辦事處位於九龍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807室,交通方便,市民可乘坐地下鐵路或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監護委員會。為方便傷殘人士,該大廈設有傷殘人士設施。
本網頁附有辦事處地圖。
委員會主席:羅德慧律師
委員會秘書:林雪貞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