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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員會

我們的工作

監護委員會獲授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或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在一般個案中,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監護委員會便會進行處理該等申請。在這些情況下,監護委員會可能會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再者,委員會可能授予監護人法律權力替當事人在其住宿或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等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能獲授予法律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而現時的上限為每月港幣$20,000元。

委員會角色

監護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委員會同時亦可作出附屬的命令。

監護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VB部訂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權力而獨立運作的法定團體;委員會在制定命令及作出決定時須遵守該條例的原則和準則。

監護委員會的聯繫政府機關為勞工及福利局

監護委員會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權力。委員會可:

  1. 作出監護令以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
  2. 向被委任的監護人授予以下權力:
    • 規定當事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 將當事人送往指定的地方,並容許在有關的過程中使用合理的武力以達到運送的目的;
    • 規定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方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特別治療、職業、教育或訓練;
    • 在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時,監護人有權代表當事人同意接受該等醫療或牙科治療;
    • 容許任何註冊醫生、認可社會工作者或其他監護令指明的人士接觸當事人;
    • 為當事人的供養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項 (現時最高限額為每月港幣20,000元)。

誰是我們的服務對象?

監護委員會為年滿18歲的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委任監護人,例如 : 精神病患者、患有老人癡呆症、中風或腦部受損人士等。

委員會辦事處

委員會的辦事處位於九龍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807室,交通方便,市民可乘坐地下鐵路或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監護委員會。為方便傷殘人士,該大廈設有傷殘人士設施。

本網頁附有辦事處地圖

委員會主席:羅德慧律師

委員會秘書:林雪貞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