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委员会获授权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为个人事宜丶财务或医疗或牙科治疗作决定之人士委任监护人。在一般个案中,若果没有其他有效解决问题的非正式安排出现,或不可能作出该些安排时,监护委员会便会进行处理该等申请。在这些情况下,监护委员会可能会委任一位非官方监护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再者,委员会可能授予监护人法律权力替当事人在其住宿或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能获授予法律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而现时的上限为每月港币$20,000元。
监护委员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一个类司法审裁机构,主要的法定职能是展开及进行聆讯,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作决定之人士作出监护令。委员会同时亦可作出附属的命令。
监护委员会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VB部订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权力而独立运作的法定团体;委员会在制定命令及作出决定时须遵守该条例的原则和准则。
监护委员会的联系政府机关为劳工及福利局。
监护委员会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权力。委员会可:
监护委员会为年满18岁的弱智或精神紊乱人士委任监护人,例如 : 精神病患者丶患有老人痴呆症丶中风或脑部受损人士等。
委员会的办事处位於九龙尖沙咀汉口道28号亚太中心807室,交通方便,市民可乘坐地下铁路或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监护委员会。为方便伤残人士,该大厦设有伤残人士设施。
本网页附有办事处地图。
委员会主席:罗德慧律师
委员会秘书:林雪贞小姐